賴火輪礦區(1891-1917)
日治初期台灣總督府殖產部為讓在清朝時,即已開採煤礦者得以繼續開採,乃於1895年(明治28)9月24日以台灣總督府令第9號公布〈鑛業假規則〉,給予這些礦業主臨時許可,並限制居民採掘煤礦區域,及規定取締辦法。時有於1894年(光緒20)獲得官府貸款,經營煤礦及收購民炭以供應福州船政局所需煤炭之五煤行中的賴合興行(行主賴火輪),依此辦法取得清朝時期即已在田寮港開礦的礦業權,礦區番號161,礦區包含田寮港庄、深澳坑庄,是台籍人士獲得礦業權之第二名。炭坑開採方式是「狸掘式、拖籠坑」型態,輸出量僅10,004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