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火輪礦區(1891-1917)
日治初期台灣總督府殖產部為讓在清朝時,即已開採煤礦者得以繼續開採,乃於1895年(明治28)9月24日以台灣總督府令第9號公布〈鑛業假規則〉,給予這些礦業主臨時許可,並限制居民採掘煤礦區域,及規定取締辦法。時有於1894年(光緒20)獲得官府貸款,經營煤礦及收購民炭以供應福州船政局所需煤炭之五煤行中的賴合興行(行主賴火輪),依此辦法取得清朝時期即已在田寮港開礦的礦業權,礦區番號161,礦區包含田寮港庄、深澳坑庄,是台籍人士獲得礦業權之第二名。炭坑開採方式是「狸掘式、拖籠坑」型態,輸出量僅10,004噸。
1908年(明治41)《台灣日日新報》報導:
賴火輪氏,開鑿石炭壙區數處,聞每日出產額,有數十萬斤。現值炭價軒昂,壹萬斤可售金參拾五圓,除工資而外,每日可得金數百圓,獲利甚鉅。查該氏現家資數拾萬,皆營是業而得之,現在基隆中之首富者云。
指出賴火輪因開採煤炭而成為基隆首富,也說明當時台人、日人一窩瘋投入礦業的時空背景,蓋煤炭銷售利潤驚人。賴火輪約於1853年(咸豐3)生於金包里堡農家,曾任金山庄庄長的賴崇璧為其親戚,及長至基隆發展,以採炭起家。日治初期擔任基隆街內之石牌街長及保正, 擁有田寮港及深澳坑2處礦場,及數個外地礦權。旗下田寮港炭坑,礦區番號161,位置在基隆港東方約20町之處,位於田寮河上游,緊鄰通往瑞芳要道。 1906年(明治39)重新開業, 1907年(明治40)8月開第一坑,1908年(明治41)1月開第二坑, 1909年月產400公噸,煤炭大都交給內外船舶。 1910年(明治43)炭坑經營情形,據《台灣日日新報》報導如下:
▲地質及炭層
該區之地質及炭層,屬四腳亭煤田,坑道內亦無間斷炭層,故採取不難。
▲採掘法及其他
從前之採掘,專在露頭部,開鑿坑道,僅用房柱式,並使用送風器及水龍,以從事通風及排水。然此乃姑息之方法,通風及排水兩相不便,而運搬方法,亦頗不周到。昨年於礦區中央溪間之低地,開一大楯入坑道,其延長已千三百尺。待該坑道竣功後,可得應用機械力以採掘於深處。
▲運搬方法
現所採掘之炭,概從人力搬於坑道外,及架設輕鐵至田寮港貯炭場之間。運炭之炭車,係木製者,每臺可容半噸。
▲採掘之數
自昨年來,專注力以開楯入坑道,且採掘漸深,通風及排水愈難,故採掘額漸減。四十二年中之採掘量,519.47萬斤,價額16,482圓。本年上半年之採額,93.2萬斤,價金2,834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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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調查,坑口至田寮港貯炭場(即木村組第一貯炭場),長約18町,分以輕便軌道、舟船運至貯炭場及商船,每萬斤運費合計5圓。 1916年(大正5)7月賴火輪過世之後, 礦權移轉給族人,1917年為顏雲年所收購。 賴火輪炭坑比定位置大約在今東安里培德路12巷底(見圖 8), 留有小地名:
磚仔坑:指培德路12巷盡頭的礦坑。培德路12巷是一個東西向的坑谷,有溪流順谷而流,但現在溪流被鋪蓋起來。此礦坑坑口原來還可看見,近幾年來利用地方建設經費把坑口給封了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