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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基隆出張所

台北地方法院基隆出張所

基隆於日治時期並無法院之設,所有民、刑事案件及非訟事件皆屬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由於基隆港為一國際港口,而國府接收台灣後,涉外事件與海商事件漸增,基隆市議會遂請求設立地方法院。1950年12月1日本院正式成立,當時轄基隆市7個行政區。 

原址在基隆市區,因土地狹小,環境欠佳,遂於1960年遷至信義區現址。

↑1929年大日本職業明細圖(基隆),上有出張所明確地點

這地點當年不知是在何處?我們來看台北地方法院的介紹: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是台灣地區的三級法院之一,屬于普通法院,一般簡稱爲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爲北院,與同在台北地區的板橋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合稱北三院。

今日台北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領有台灣,其後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台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台北,並於台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由於依該職制,台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爲終審,因此管轄當時台北縣直轄地及基隆、淡水各支廳之民、刑事案件的台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爲台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採三級三審制,於台灣各地普設地方法院13座,台北地方法院即於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因當時無適當之辦公處所,故以台北縣廳內的一棟做爲院舍。

北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台灣總督府法院同。其時又規定,除管轄上開約當今大台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台北縣及台中縣(總合約當今台灣西部彰化縣以北及宜蘭縣)內的涉外事件。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日本統治之初實行軍政,不願以“裁判所”此一日本本土審判機關之名稱呼軍事法庭,因此上開命令創設“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因此台灣審判機關意外的早就以“法院”爲名。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全台地方法院僅餘北院及台中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三座,原依“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成立的宜蘭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收編併入北院爲出張所。1904年3月後一度亦將台中地方法院併入本院爲出張所,惟旋於1909年10月恢復該院。同一時間花蓮港廳(今花蓮縣)及台東廳(今台東縣)亦自台南地方法院改歸本院管轄。

1921年3月,於田健治郎總督在任時,日本政府以北院就在中國南部福建省、廣東省及雲南省之日本領事裁判案件有公判之特權,亦即當時北院相當於該等領事裁判之上級審法院。

北本院於日治初期轄區遼闊,可能在1900年代時即包括今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地區,由於範圍廣大,因此分設台北地方法院本院與新竹支部、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

1934年,遷入已完工的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即今司法大廈)辦公,其地位於文武町六丁目。1938年5月4日,新竹支部升格爲新竹地方法院,當時的新竹州(即今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四縣市)部分改隸新成立的新竹地方法院管轄。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府接收台灣,並在同年11月1日接收北院完畢之後,正式將北院之全稱改爲今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946年1月10日,將花蓮港支部升格爲台灣花蓮港地方法院,今花蓮縣及台東縣地區改隸新成立的法院管轄。1947年3月1日,已改名爲宜蘭分院的宜蘭支部升格爲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縣改隸新成立的法院管轄。1950年12月1日,基隆市亦改隸新成立的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由於轄區人口衆多,1981年2月16日劃出台北縣西半部地區成立板橋分院。1984年8月1日,再劃出台北市東、北部及台北縣北半部成立士林分院。1985年,因司法大廈擁擠,遷入新建的司法新廈辦公,即現址所在地。

1990年4月2日,板橋分院升格爲台灣板橋地方法院。1995年7月1日,士林分院升格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998年7月1日,因台北縣瑞芳鎮、雙溪鄉、平溪鄉及貢寮鄉距北院院址遙遠,爲免當事人長途跋涉,於是改隸屬基隆地方法院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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