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沒將責任界定清楚,所以出什麼事都要老師負責。然後外界又質疑老師的福利優渥,做領高薪….罄竹難書般難以道盡老師佔進便宜的陋行,故外界一直在修法變革,修正(或說剝奪)原本的措施。
報載:「教育部體育司長王俊權表示,指導學生午餐應該列為導師工作事項,大部分學校已經訂在教師聘約或是導師工作內容辦法,因此導師費已經含括午餐指導工作。」
這位高官真是無限上綱阿~工作契約內容隨他說,身為老師包山包海,只要上級有交代,下級單位一律照辦就對了嗎?以前7:30前到校督導打掃、早自習,就已經無法好好享受早餐,現在連午休也不得休息,然後晚上要待命不得拒接家長電話…
教育部或各地教育處要求校長承擔很多行政責任,動不動就找校長開刀,身為教師也是無法苟同,如今教師勞動內容隨各級長官一人一把號,朝令夕改,也真是夠了。
如果導師費有包含用餐指導費,那就有很多老師失職了,因為各級學校都領有導師費,其中大學教授還是領最多的,但是卻都沒有指導用餐,該官員是不是要徹查一下這些失職教師、教授呢?
另外,誰來做導師呢?還有當年規劃繳稅並增加導師費並不是此意阿~
也許長官說的是對的,做這行,就只能認命乎?
讓我想為學校(為教育界)多做一點事的熱情都澆熄了….
不過,某些情況我認同「學生在,老師就要在」,在帶班實務上,當導師不能太偷懶,要隨時緊盯著學生(早、午休還有自習課),只不過這樣當導師太累人了,尤其是中小學導師,連好好吃頓飯、午休休息一下都很難。況且無限上綱,凡事皆要老師負責,讓人心寒與施行教育手段更加保守罷了。
而且「學生在,老師就要在」,我想看是那位長官可以下來重當導師,當我們的示範,看是不是陳義過高,還是確切可行?
想入此行,自己看著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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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 老師就要在
【聯合報╱陳招池/國小校長(苗縣頭份)】2012.02.10
新北市擬發放用餐指導費,引發爭議。校長協會要求教育部訂定教師工作法則,藉此機會將交通導護、早自修、午間靜息等一併處理,清楚告訴老師責任、義務在哪?容我抒發己見。
我服務生涯,有幸見證三個年代的老師,早期師範老師,親自整地砌花園、修剪花木、挑水煮茶給學生喝;中期師專老師,親自帶著學生掃地、布置校園環境;現在的老師,重視權利義務,拒絕跟教學無關的工作。
其實我的意思是:並非過去的老師很笨,把教學以外的工作全攬在身上;也非現在的老師很愛計較,不願多付出一點愛心;而是時代不同,老師被嗜血的媒體和無理的家長教訓怕了,所產生的防衛機制。
然而,即便是各行各業,都應該訂定明確的工作法則,以釐清權責,但惟獨教育工作不宜。因教育工作經緯萬端,林林總總,再怎麼精準切割劃分,總有掛萬漏一之失。況且訂得越詳盡,反而把事情弄得更複雜、產生的問題也多,屆時紛爭恐沒完沒了。
銀行是服務社會大眾,任何一個顧客進來都不能拒絕;同理,老師服務的對象是的學生,任何學生進到學校都要關照,不能出現空窗期;因此,若要訂定教師工作法則應化繁為簡,一句話:「學生在,老師就要在。」言簡意賅。
若此,發生事情判斷的規準,先查明老師有沒有在場,例如:學生整節活動發生意外,若老師不在場,就無法規避督導不週的責任。
「學生在,老師就要在。」很容易理解,如同孩子在家,家長不能外出一樣,以盡到就近看管保護之責,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若非如此,學生安全誰來負責呢?